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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

发布时间:2017-04-22  来源:  [打印][关闭]
 事项内容 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条  件

  (一)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需求;

  (二)设立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由学校提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隶属关系说明文件(原件3份);

  (二)学校规模、招生来源及范围,需求预测及发展规划,办学稳定性说明(原件3份);

  (三)师资来源及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的说明(原件3份);

  (四)学校选址、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及周边环境状况报告(原件3份);

  (五)基建投资和经常性经费来源的说明(原件3份);

  (六)筹建计划安排及计划开始招生时间说明书(原件3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