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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注销

发布时间:2015-05-14  来源:  [打印][关闭]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主体公司加盖公司)(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主体公司按章程规定关于分公司注销所作出的公司决定书。(写明注销原因,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提交股东会决议的需提交主体公司原章程复印件加公章,提交董事会决议的需到登记机关查档确认董事成员);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主体公司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五)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六)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注销核准通知书。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注销核准通知书。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837)2831781、282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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