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
申请条件 |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
申报材料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主体公司加盖公司)(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0837)2831781、2823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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