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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6-11-01  来源:  [打印][关闭]

  为提高我州餐饮业食品安全水平,规范餐饮服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特大型以及大、中、小型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本规范所称小型餐饮单位,包括小型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酒吧、咖啡馆、茶室和饮品店等单位。

  二、职责分工

  本州餐饮单位监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和属地化监管原则。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局”)负责本州所有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局”) 负责本辖区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辖区内所有餐饮单位行政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量化分级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州食品药品执法监督所(以下简称“州所”)主要承担全州餐饮单位监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州局交办的其他具体监管等工作。

  三、管辖和移交

  对餐饮单位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量化分级管理和行政处罚等监管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县局负责。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州局直接或会同县局对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原则上均应移交县局查处,并由县局根据查处结果予以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和量化分级管理。州局认为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其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仍由县局完成。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餐饮服务许可

  各县局负责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

  在行政许可审核工作中,应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办理完毕后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在3日内将相关数据录入到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

  (二)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对餐饮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卫生)安全许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场所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食品原料安全、加工操作安全、专间操作安全、餐具清洗消毒等8大项重要的安全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于专项检查或其他特殊案件查处,则根据相关要求进行。

  3、监督检查笔录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检查餐饮单位时,应根据餐饮单位的类别,严格按照《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见附表1、2)内容逐项检查,检查完毕后,根据子项检查结果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和监督员签名。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应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4、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1)公示内容

  公示的内容包括各项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三个方面。其中监督检查结果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等8大项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综合评价结论为“良好”、“一般”和“较差”三种食品安全状况;监督意见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改进的问题,同时书面作出监督意见书。

  (2)公示方法

  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采取“阿坝州餐饮单位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牌”(见附表3)形式,并悬挂或张贴在餐饮单位醒目处。其中监督检查结果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表》形式,综合评价结论以张贴“笑脸”、“平脸”或“哭脸”图形分别代表“良好”、“一般”和“较差”三种食品安全状况,监督意见参照《阿坝州餐饮单位监督检查监督方法与监督意见书写参考》(见附表4),根据检查结果予以书面作出。

  (3)公示时间

  县局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事实能当场认定的,应在监督检查后当场以“阿坝州餐饮单位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牌”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予以公示。

  对于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事实未能当场认定的,则经事实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由州局移交的监督检查情况或案件,自县局收到移交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每次监督检查公示时间持续到下一次监督检查更换公示牌止。

  (4)公示告知

  州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前,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

  (5)更正公示

  被公示单位对于公示内容不服、向发布公示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属公示不当的,应于自核实之日起2日内在原范围内予以更正公示。

  (6)公示牌管理

  对拒不悬挂或张贴、故意遮盖公示牌的,或违反公示制度的餐饮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或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加强重点监管。

  5、检查频次

  县局对“笑脸”和“平脸”单位实施常规监督;对“哭脸”单位实施重点监督,依据的限期整改时限或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整改所需要的时间进行。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提前整改完毕,主动申请复查的,县局应在收到申请3-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6、行政处罚

  实施餐饮业安全监督公示制度不影响对被监督单位现有的其他法律措施的实施。对于评价为食品安全状况较差(“哭脸”) 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理。

  五、档案管理

  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安排专人整理和保管,根据相关要求对餐饮单位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量化分级管理和行政处罚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六、责任追究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根据本规范制定辖区餐饮单位监管工作要求,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人。

  (二)因食品监督管理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餐饮服务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公示、行政处罚等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七、名词释义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