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种类 | 所需材料 | 备注 |
一、领取生育服务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所需材料按省上要求收集 | |
二、申请办理生育证 | | |
(一)申请第二孩生育证 | | |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夫妻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 | 夫妻双方户籍一直在本乡镇的无需提供 | |
3、夫妻照片2张。 | | |
2、夫妻双方为农牧民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夫妻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 | 夫妻双方户籍一直在本乡镇的无需提供 | |
3、夫妻照片2张。 | | |
3、非农牧业人口中的汉族夫妻,亲兄弟或亲姊妹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除申请人以外的的其他兄弟(姐妹)无生育能力的鉴定结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 4、夫妻照片2张。 | 夫妻双方户籍一直在本乡镇的无需提供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
4、夫妻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因公致残证明或伤残一方的残疾证; 4、夫妻照片2张。 | 夫妻双方户籍一直在本乡镇的无需提供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
5、居住在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四县以及其他海拔在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夫妻常住户籍的证明材料; 4、夫妻照片2张。 | 夫妻双方户籍一直在本乡镇的无需提供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
(二)申请第三孩生育证 | | |
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少数民族在本州定居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双方是归国少数民族并定居的证明材料; 4、夫妻照片2张。 | |
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 | |
1、居住在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四县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证明; | ||
3、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夫妻常住户籍的证明材料; | ||
4、夫妻照片2张。 | ||
2、居住在经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边远高寒地区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证明; | ||
3、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夫妻居住在可以生育第三个孩子地区的证明材料; | ||
4、夫妻照片2张。 | ||
3、亲兄弟或亲姊妹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兄弟(姐妹)无生育能力的鉴定结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 4、夫妻照片2张。 | |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4、夫妻照片2张。 | |
5、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因公致残证明或伤残一方的残疾证; 4、夫妻照片2张。 | |
6、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3、离婚方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照片2张。 | |
7、按照规定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县级以上生育技术指导机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4、夫妻照片2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