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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13  来源:  [打印][关闭]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业务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以下简称“达标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政策依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

  三、办理流程

  (见表格下载栏目)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3.2.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业务描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未达标纳税人”),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

  三、办理流程

  (见表格下载栏目)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