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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普通发票代开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13  来源:  [打印][关闭]

  业务描述 

  普通发票代开,是指由国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份)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金额在150元以下的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4.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5.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申请人除提供身份证明、个人常住地证明、申请代开发票申请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外,还应提供有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要求提供的资料(仅限该类委托代开发票时提供)